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
第七條 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應當經期貨交易所批準,并交納會員資格費。
期貨交易所會員由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和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組成。
第九條 期貨交易所設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為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 有證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財務會計人員。
第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務,不得以任何方式為自己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泄露內幕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獲得非法利益。
第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遇有與本人或者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情形時,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離開期貨交易所未滿一年的,不得在該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單位任職。
國家公務員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任職。
第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能:
(一)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設計期貨合約、安排期貨合約上市;
(三)組織、監督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
(四)保證期貨合約的履行;
(五)制定和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風險管理制度;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托投資、股票交易、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能無關的業務。
禁止期貨交易所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
第十六條 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應當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一)提高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四)暫時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前款所稱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市場并嚴重扭曲價格形成的行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異常情況消失后,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第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業務規則;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期貨交易品種;
(三)上市、修改或者終止期貨合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不得分配給會員,不得挪作他用。
期貨交易所的稅后所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公益金后,應當全部轉作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發生的虧損。
第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國證監會審批。
第二十條 期貨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會員大會決定不再延續;
(二)會員大會決定解散;
(三)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期貨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解散的,由中國證監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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