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簡稱“CEPA”),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指擁有有效的內地證券、期貨或基金執業資格的中國公民)通過由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主辦、中國證券業協會承辦的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香港資格考試”)卷一《基本證券及期貨規例》、卷二《證券規例》、卷六《資產管理規例》、卷十六《保薦人(代表)》,并符合香港證監會所列的發牌條件,即可申請相關牌照。
通過上述相關考試,持有內地一般的執業資格,將被視作符合香港代表的行業資格。報考人士在報考前,應先向相關監管機構查詢有關申請牌照/注冊的要求。
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在香港申請牌照(通過卷一考試后),應按照下列對照表被視作已擁有與其當前執業資格相應的香港認可行業資格:
內地執業資格 |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規管活動 |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交易專科考試) | 證券交易 (第一類受規管活動) |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投資分析專科考試) | 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四類受規管活動) |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發行與承銷專科考試)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第六類受規管活動) |
期貨執業資格 (已通過期貨專科考試) | 期貨合約交易 (第二類受規管活動) |
期貨執業資格 (已通過期貨專科考試) |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五類受規管活動) |
基金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投資基金專科考試) | 提供資產管理 (第九類受規管活動) |
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可參考以下列表,了解有關香港證監會受規管活動之代表及/或負責人員之發牌申請的香港監管架構的考試。
職位 | 受規管活動 | 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 |
負責人員 | 證券交易; 就證券提供意見; | 卷一+卷二 |
負責人員 | 資產管理; | 卷一+卷六 |
代表 | 證券交易; 就證券提供意見; | 卷一 |
代表 | 期貨合約交易;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 卷一 |
代表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卷一 |
代表 | 資產管理; | 卷一 |
資格考試卷十六:因應香港證監會關于從事保薦人工作的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持牌代表或有關人士的資格準則而設的有關考核。
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在香港申請牌照時,必須符合《適當人選的指引》及《勝任能力的指引》(可于香港證監會下載)所列的準則。根據上表,內地證券期貨基金專業人員雖已符合香港證監會的“認可行業資格”的要求,但根據《勝任能力的指引》,內地專業人員必須通過香港相關的法規考試以符合其“有關本地監管架構的考試”的要求。詳情請參閱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考試手冊》內的附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