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規則》,中國期貨業協會對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管理制度。
機構應聘用具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符合《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并為其辦理從業申請,取得從業資格。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條內容規定
機構任用具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為其辦理從業資格申請: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已被本機構聘用;
(三)最近3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
(四)未被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經屆滿;
(五)最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證券、期貨從業資格;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內容規定
機構不得任用無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不得在辦理從業資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注銷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2年未在機構中執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