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透支交易糾紛主要是指在期貨公司與期貨交易所之間以及期貨公司與客戶之間因期貨透支交易而產生的糾紛。期貨透支交易包括開倉透支交易和持倉透支交易兩種。所謂開倉透支交易,是指期貨交易所會員或期貨公司的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的期貨交易。所謂持倉透支交易,是指期貨交易者或期貨公司在其保證金為零或負值時,不追加保證金,或在保證金沒有到位持有現有頭寸的行為。在我國,開倉透支交易和持倉透支交易都屬于期貨透支交易。
二、理解和適用
根據《關于審理期貨交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都簡稱《規定》),審理期貨透支交易糾紛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1、因期貨透支交易的認定問題引起的糾紛。《規定》第31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在期貨公司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期貨公司開倉交易或者繼續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期貨公司在客戶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客戶開倉交易或者繼續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審查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是否透支交易,應當以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比例為標準。
2、因未履行通知追加保證金義務引起的糾紛。《規定》第32條規定: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未按規定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期貨公司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六十。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未按約定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客戶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3、因允許透支交易產生損失引起的糾紛。《規定》第33條規定: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履行了通知義務,而期貨公司未及時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要求保留持倉并經書面協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穿倉造成的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承擔。請訪問考試大網站http://www.examda.com/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而客戶未及時追加保證金,客戶要求保留持倉并經書面協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穿倉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第34條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交易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六十。
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第35條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透支交易,并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期貨交易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透支交易,并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期貨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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