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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每日一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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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日前()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應符合規定標準。
A. 2個
B. 3個
C. 5個
D. 6個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應符合規定標準。
2、期貨交易所實施下列()行為,應當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批準。
A. 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
B. 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
C. 對違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行為制定查處辦法
D. 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規則的實施細則
參考答案:A,B
參考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對違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行為制定查處辦法,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3、在某期貨公司交易保證金不足的情形下,期貨交易所未按規定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期貨公司發生透支并造成100萬元的擴大損失,此時期貨交易所應向期貨公司賠償。下列做法符合規定的有()。
A. 期貨交易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B. 期貨交易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C. 期貨交易所賠償期貨公司80萬元
D. 期貨交易所賠償期貨公司50萬元
參考答案:A,D
參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未按規定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期貨公司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