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率=無風險利率+風險補償
貝塔系數=某種投資工具的預期收益-該收益中的非風險部分
整個市場的預期收益-該收益中的非風險部分
B大于1風險高,B=等于1,風險相當,B 小于1,風險低。
風險控制的原則及目標是:回避,減小,留置,共擔,轉移
十三、風險的管理辦法
1、現金管理——入市資金量控制:!用于保證金的比率(10%-30%,最大不能超過50%);!投資單個市場的資產比率控制;!保證金資產形式做出限制,虛盈合約不能做保證金,賣出期權權利金不能用做保證金。
用于保證金外的其余資產主要發揮作用是:作為保證金的準備金,隨時準備彌補保證金的不足;作為后續投資的準備金;以銀行存款或國債的形式預留一部分。
2、風險管理:重點在于將風險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總風險)2=(系統性風險)2+(非系統性風險)2
系統(全市)性風險——運用指數期貨來控制和回避
非系統性風險——通過投資組合的分散化和多個CTA來控制回避。
3、三大風險控制技術:
分散化:投資工具(市場)分散化,盡可能在相關度較低的市場和品種間交易組合;投資管理人(系統)分散化
期貨+期權。
保護性止損:以低于支撐價的價格為止損上限,以高于阻力位的價格為止損下限。當市場價格朝事先所預測的方向變化時,產生利潤而有利于投資者,這時CTA應該將止損向有利于投資者的方向推進。
十四、期貨基金的費用
1、管理費:年費,基金凈值的1-3%。每日按凈值提取,日積月累。
2、CTA費用:
固定咨詢費——以CTA管理基金的每日凈資產為基礎,逐日累計計算,在每個業績期末支付(0%-3%)。
業績激勵費——基金凈增加值的10-30%,一般為20%,激勵費用逐日累積計算,在業績期末支付。
3、經紀傭金。
4、基金日常運作費用
5、承銷費用和營銷費用。
十五、期貨基金的監管框架
1、法律框架:
《1934年證券交易法》和《商品交易法》
《1940年投資顧問法》和《1940年投資公司法》
《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法》(對上兩法進行修訂)
2、監管機構:
兩個聯邦監管機構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基金設立登記、發行運作的監管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CPO、CTAD的監管
3、兩個自律組織:
全國期貨業協會(NFA)——審計、從業規范、仲裁
全國證券商協會(NASD)
1、 監管的主要措施:
期貨基金設立的登記注冊
商品基金經理(CP0)、商品交易顧問(CTA)資格注冊。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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