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是一種集中交易標準化遠期合約的交易形式。即交易雙方在期貨交易所通過買賣期貨合約并根據合約規定的條款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和地點,以某一特定價格買賣某一特定數量和質量的商品的交易行為。期貨交易的最終目的并不是商品所有權的轉移,而是通過買賣期貨合約、回避現貨價格風險。
從歷史過程看。期貨交易是由現貨交易發展而來的。在13世紀比利時的安特衛普、17世紀荷蘭的阿姆斯特丹和18世紀日本的大阪,就已經出現了期貨交易的雛形。現代有組織的期貨交易產生于美國芝加哥,1848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開始從事農產品的遠期買賣。為了避免農產品價格劇烈波動的風險,農場主和農產品貿易商、加工商一開始就采用了現貨遠期合約的方式來進行商品交換,以期穩定貨源和銷路,減少價格波動的風險。隨著交易規模的擴大,現貨遠期合約的交易逐漸暴露出一些弊端一是現貨遠期合約沒有統一規定內容,是非規范化合約,每次交易都需雙方重新簽訂合約,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二是由于遠期合約的內容條款各式各樣,某一具體的合約不能被廣泛認可,使合約難以順利轉讓,降低了合約的流動性。三是遠期合約的履行以交易雙方的信用為基礎,容易發生違約行為。四是遠期合約的價格不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形不成市場認可的、比較合理的預期價格。因此,早期的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經常發生交易糾紛和違約,使商品交易受到很大制約,市場發展受到一定限制。為了減少交易糾紛,簡化交易手續,增強合約流動性,提高市場效率,1865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推出標準化的期貨合約交易,取代了原有的現貨遠期合約交易,后又推出履約保證金制度和統一結算制度。
與現貨交易相比,期貨交易的主要特征是:
(1)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制訂的、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的合約。
(2)期貨合約是標準化的合約。合約中的各項條款,如商品數量、商品質量、保證金比率、交割地點、交割方式以及交易方式等都是標準化的,合約中只有價格一項是通過市場競價交易形成的自由價格。
(3)實物交割率低。期貨合約的了結并不一定必須履行實際交貨的義務,買賣期貨合約者在規定的交割日期前任何時候都可通過數量相同、方向相反的交易將持有的合約相互抵銷,無需再履行實際交貨的義務。因此,期貨交易中實物交割量占交易量的比重很小,一般小于5%。
(4)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交易者不需付出與合約金額相等的全額貸款,只需付3%~15%的履約保證金。
(5)期貨交易所為交易雙方提供結算交割服務和履約擔保,實行嚴格的結算交割制度,違約的風險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