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費過低者將通報譴責
上海市期貨同業公會在《關于要求執行兩個實施細則的通知》中指出, 2009年6月26日至7月2日,上海市期貨同業公會共召開了5次座談會,邀請近80家會員單位參加,聽取會員單位對于《上海地區期貨居間業務自律管理實施細則》以及《上海地區期貨經營機構手續費收取自律管理實施細則》的意見與建議。經意見匯總后,公會對兩個細則進行了修改。7月8日會長會議討論通過了《上海地區期貨居間業務自律管理實施細則》以及《上海地區期貨經營機構手續費收取自律管理實施細則》,發送給各會員單位要求執行。
按要求,各會員單位第一次報送數據時間為8月,請于8月10日前向公會提報2009年4至6月數據。
同業公會公布的《關于上海地區期貨經營機構手續費收取標準的倡議書》中提出,上海地區各期貨經營機構收取客戶的代理手續費的指導標準不得低于上海地區期貨經營機構平均收費水平,公會每季度公布一次平均收費水平,收費標準明顯低于平均水平的期貨經營機構作為不誠信單位,在會員內部通報譴責并報告上海證監局。
而在《細則》中,關于手續費的規定更為詳細。各期貨經營機構必須在每季第一月10日前向公會提報前一個季度本單位代理交易的總額、手續費凈收入(收取客戶手續費收入-交易所手續費)、居間人平均返傭率。公會秘書處在收到各期貨經營機構提報的數據后,匯總整理,取得上海轄區平均收費水平。期貨經營機構手續費收費水平明顯低于上海轄區平均水平的,首次將通知相關機構負責人,第二次出現以上情況的,由公會找該機構負責人進行談話,第三次依然沒有改善的機構,公會將上報上海證監局。
居間返傭不得明顯高于平均水平
同時公布的《上海地區期貨居間業務自律管理實施細則》中提出,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按照約定為居間人提供居間報酬。各期貨經營機構必須在每季度第一月10日前向公會秘書處提報前一個季度本單位居間人平均返傭率。期貨經營機構向居間人提供居間報酬的返傭比率,不得明顯高于公會每季度公布的平均返傭率。公會于每月20日前公布居間人基本信息。發現有不符合本細則規定或者有虛報數據的,首次將通知相關機構負責人,第二次出現以上情況的,由公會找該機構負責人進行談話,第三次依然沒有改善的機構,報送上海證監局。
另外,同一居間人只能服務于一家期貨公司,期貨經營機構、公會發現或有群眾舉報同一居間人服務于兩家或兩家以上期貨經營機構的,經核實后,公會應當勸其改正。居間人拒不改正的,取消其資格并向上海證監局報告。
《細則》還對居間人的培訓問題做出了詳盡規定。
有利于緩解惡性競爭
據了解,同業公會制定這批文件,是為了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氛圍,穩固行業利益,謀求共同發展,防止惡意競爭。2008年度,上海轄區期貨公司經紀業務的手續費率僅僅是萬分之零點五六。外地公司在滬營業部的手續費率只有萬分之零點四一。業內人士表示,目前期貨公司的手續費和居間業務競爭極為激烈,出臺相應的自律辦法能夠維護公司利益,減少上海地區的惡性競爭。但從長遠來看,要解決低水平的費率競爭,更主要的是靠期貨公司拓展業務模式,提高自身的服務水準,以及全行業的整合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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