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臨考之際,考試大編輯特別準備了2012年6月期貨法律法規考前練習題系列-多選題及答案解析(1),點擊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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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及答案
1.A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一條規定,為規范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促使其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維護期貨市場秩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2.AB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八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秘密、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重要信息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傳遞給他人,但下列情況除外:(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提供的;(二)國家司法部門、政府監管部門、協會和期貨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取證的;(三)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必須公開的。
3.ABC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期貨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采取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二)貶低或詆毀其他機構、從業人員;(三)采用明示或暗示與有關機構或者個人具有特殊關系的手段招徠投資者,或利用與有關組織的關系進行業務壟斷;(四)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投資者代理人或介紹人返還傭金;(五)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經營成本或行業自律標準收取手續費;(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4.AB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申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以下簡稱從業資格),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任用期貨從業人員,以及期貨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5.ABC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是指:(一)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三)期貨投資咨詢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6.AB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辭職、被解聘或者死亡的,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報告,由中國期貨業協會注銷其從業資格。
7.AB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8.BC【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期貨從業人員發出違法違規指令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予以抵制,并及時按照所在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
9.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為了正確審理期貨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審理期貨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制定本規定。
10.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該機構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傭金應當返還給客戶,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戶沒有過錯的,該機構應當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并賠償客戶的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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