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章《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有關數字規定
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做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__10日__內向協會報告。(35)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從業資格__6__至__12個月__;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業資格并在__3年__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39)
本準則第二十六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
拒絕協會調查或檢查的;
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向投資者隱瞞重要事項的;
違反保密義務,泄露、傳遞他人未公開重要信息的。
注:第二十六條: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采用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二)貶低或詆毀其他機構、從業人員;(三)采用明示或暗示與有關機構或者個人具有特殊關系的手段招徠投資者,或利用與有關組織的關系進行業務壟斷;(四)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投資者代理人或介紹人返還傭金;(五)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經營成本或行業自律標準收取手續費;(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期貨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業資格并在__3年內__拒絕受理其資格申請。(40)
有本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向投資者承諾或者保證收益的;
違反有關從業機構的業務管理規定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
為了個人或投資者的不當利益而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
注:第十條: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協會和期貨交易所的自律規則,不得從事或者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編造并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等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
第十二條: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二)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三)挪用客戶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四)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結算業務關系及由此獲得的結算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二)代3 年內或永久性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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