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數字規定
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__15個工作日__內,繳納前一季度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10)
保障基金的啟動資金由期貨交易所從其積累的風險準備金中按照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__15%__繳納形成。(9)
保障基金的后續資金來源中,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_3%___繳納。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_千萬分之五到十的比例___繳納。(9)
保障基金總額達到__8億__人民幣時,經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批準,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可以暫停繳納保障基金。(11)
保障基金對每位個人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__10萬__以下(含)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__10萬元__的部分按__90%__補償。(20)
保障基金對每位機構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__10萬元__以下(含)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__10萬元__的部分按__80%__補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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