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日
(七)在調查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內幕交易等中大期貨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期貨交易,但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至30個交易日;
第八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的,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延長的除外。
個人總結:多且雜,注意與普通的日,交易日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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