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內
對經過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日內通知期貨公司:
(一) 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被凍結、查封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 質押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三) 決定轉讓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四) 不能正常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承擔股東義務,可能造成期貨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 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被有關權力機關調查、采取強制措施;
(六) 變更名稱;
(七) 合并、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八) 被撤銷、接管、托管、關閉,或者解散、破產;
(九) 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股權變更的情形。
期貨公司股東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期貨公司及其相關股東應當在5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期貨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前款第(五)項至第(八)項所列情形的,期貨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在5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第六十八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結算會員資信和業務開展情況,限制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范圍,但應當于3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