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經典總結
本法規大部分是要經過證監會批準的,下列特殊。
一、易混淆的知識
1、結算會員的結算資格由證監會批準,在收到申請3個月內決定。
2、期貨公司的成立在證監會受理申請后6個月內決定
期貨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股權被凍結或用于擔保的,期貨公司、相關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在事發后5日內報告
3、期貨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或者開業后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業3個月的,證監會注銷許可證。
4、期貨公司成立條件:注冊資本最低3000萬,應當為實繳資本,貨幣出資不低于85%,可根據審慎監管和業務風險程度調高金額,近3年無違規,高管人員有相關的執業資格,從業人員有從業資格,有健全的制度。
5、期貨公司的行為:下列經證監會批準:(除4、7外受理申請后2個月決定)
?、俸喜⒎至⑼I解散等,
?、谧兏拘问?
?、圩兏秶?,
4、變更注冊資本,(受理申請后20日內決定)
5、變更5%以上股權
6、設立、收購、參股、終止境外期貨經營機構
7、其他情形(受理申請后20日內決定)
6、期貨公司的行為:下列經證監會派出機構(分部)批準:(除②外受理申請后20日內決定)
?、僮兏ㄈ?、住所或營業場所
?、谠O立境內期貨經營機構(受理申請后2個月決定)
③變更境內機構的場所、負責人、經營費范圍
(4)、其他事項
7、期貨交易所應發布:
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收盤價與開盤價、最低價與最高價、即時行情
未經交易所批準,不得發布即時行情
8、期貨交易所的行為:下列事項交易所先決定,后報告證監會:(先決定)
提高保證金、調整漲跌幅、限制最大持倉量、暫停交易、其他緊急措施
9、期貨交易所的行為:下列事項先報證監會批準后執行:(先批)
章程變動、交易品種變動、合同變動、住所或場所變動、合并分立解散
10、未經證監會核準,并報國務院批準,交易所不得從事:
信托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
11、在調查內幕信息,經證監會批準可以限制有關人員停止交易不超過15日,案情復雜的不超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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