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相互尊重、同業互助,共同維護本行業的職業道德,提高職業聲譽。
第二十條 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期貨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采用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
(二)貶低或詆毀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從業人員;
(三)采用明示或暗示與有關組織具有特殊關系的手段招徠投資者,或利用與有關組織的有關系進行業務壟斷;
(四)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投資者代理人或介紹人返還傭金;
(五)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經營成本或行業自律標準收取手續費;
(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不得阻撓或者拒絕投資者另外委托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期貨從業人員提供服務,共同服務的從業人員之間應當明確分工和協作。
第二十二條 期貨經營機構的管理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徠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在職期貨從業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辭退本機構期貨從業人員。
第六章 其他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不得獲取不正當利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應當退還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四條 除所在期貨經營機構同意外,期貨從業人員不得兼任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與現任職務產生實際或潛在利益沖突的其他組織的職務。
第二十五條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嚴格自律、潔身自好:
(一)認真選擇期貨經營機構。期貨從業人員發現所在期貨經營機構有欺騙投資者、對市場嚴重不負責任等行為時,應當堅持原則,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舉報;
(二)謹慎選擇投資者。期貨從業人員不能片面地強調業務的發展而忽視投資者信譽,更不能從個人利益出發與投資者惡意串通。發現投資者有不誠信、違法違規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期貨經營機構報告,并注意防范投資者的信用風險。
第二十六條 當期貨從業人員存在利益沖突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提供期貨業務服務時,應當通過所在期貨經營機構及時與投資者協商,采取更換期貨從業人員或其他辦法妥善予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期貨從業人員因執業過錯給期貨經營機構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章 監督管理及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期貨經營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指導、監督下屬期貨從業人員、期貨業務輔助人員以及其他人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準則。期貨業務輔助人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行為的,由所在機構進行處理,并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期貨從業人員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準則行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協會進行舉報。聘用期貨從業人員的期貨經營機構發現從業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三十條 協會在接到對期貨從業人員違規行為的舉報或投訴后,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并視違規事實及其后果做出相應的紀律處分。協會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被調查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協會受理投訴、進行調查以及裁決的程序和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協會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或者本準則的期貨從業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公開通報批評;
(三)暫停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個月至12個月;
(四)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五)撤銷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永久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第三十二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準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警告,警告以警告信的形式向個人發出。
第三十三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準則,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公開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 期貨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6個月至12個月;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一)本準則第二十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
(二)拒絕協會調查可檢查的;
(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向投資者隱瞞重要事項的;
(五)違反保密義務,泄露、傳遞他人未公開重要信息的。
第三十五條 期貨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嚴重的,由協會撤銷其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并在3年內或永久性拒絕受理從業人員資格申請:
(一)有本準則第四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
(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向投資者承諾或者保證的;
(三)違反有關從業機構的業務管理規定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為了個人或投資者的不當利益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所在期貨經營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六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準則,情節顯著輕微,且沒有造成后果的,可免于紀律處分,由協會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期貨經營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第三十七條 期貨從業人員受到紀律處分的,協會將紀律處分信息錄入協會從業人員信息管理數據庫;期貨從業人員受到本準則第三十一條中的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處分的,協會按照規定的程序在協會網站和指定媒體上進行公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期貨從業人員受到警告、公開通報批評和暫停從業人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專項后續執業培訓。
第三十九條 期貨從業人員對協會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訴。對協會的申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主管機關申訴或反映。
第四十條 期貨從業人員與投資者或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發生糾紛而無法自行合理解決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提請協會進行調解。
第四十一條 期貨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執業行為,超出協會自律管理范圍的,協會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準則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準則的制定和修改由協會期貨從業人員行為監察委員會負責,經協會理事會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準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中國期貨業協會 發布日期:2003年05月23日 實施日期:2003年07月01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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