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未按期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或者報送的風險監管報表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限期報送或者補充更正。
期貨公司未在限期內報送或者補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期貨公司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認定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
第三十二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進入風險預警期。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觸及預警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對公司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并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全體股東;
(二)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優化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水平;
(三)要求公司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風險監管指標的影響;
(四)責令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頻率,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優于預警標準并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
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并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進行驗收。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期貨公司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六條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采取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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