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中間業務
1第5條 多選
第五條 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二)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四)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五)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介紹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六)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2第12條 判斷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
3第21條 多選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不得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代客戶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碼。
十二 結算業務
1第12條 6個月
第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在受理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取得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后,應當向期貨交易所申請相應結算會員資格。
期貨公司取得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未取得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的,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自動失效。
2 第42條 向3個部門報告多選
第四十二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與非結算會員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結算協議的,應當在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結算協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協議雙方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告。
十四 風險監管
1 第10條 最高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采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2第18條 單選多選都有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一)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
(二)凈資本不得低于客戶權益總額的6%;
(三)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數)不得低于人民幣300 萬元;
(四)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七)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委托其他機構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第二十條 從事交易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45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從事全面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一)人民幣9000萬元;
(二)客戶權益總額與其代理結算的非結算會員權益或者非結算會員客戶權益之和的6%。
3第33條 3個月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優于預警標準并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
4第34條 20個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并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十六 行為準則
1第8條 多選
第八條 〔準則5〕保守秘密 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秘密、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重要信息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傳遞給他人,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公布的;
(二)政府監管部門、協會和期貨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的;
(三)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必須公開的。期貨從業人員對投資者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期貨經營機構后,仍應當保守投資者或者原所在期貨經營機構的秘密。期貨經營機構的期貨業務輔助人員及其他人員,對知悉的投資者秘密信息等也負有保密義務。
十七 期貨糾紛
第31條 2分 多選 那種情況被認定是透倉交易
第三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在期貨公司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期貨公司開倉交易或者繼續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
期貨公司在客戶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客戶開倉交易或者繼續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
審查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是否透支交易,應當以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比例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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