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19.20條,單選,多選 大概5,6道吧,考日期,誰監管等
第十九條(待批事項)(多選) 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 2個月
(二)變更公司形式; 2個月
(三)變更業務范圍; 2個月
(四)變更注冊資本; 20日
(五)變更5%以上的股權; 2個月
(六)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 2個月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0日
前款第(四)項、第(七)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待批事項)(多選) 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批準: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20日
(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20日
(三)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 2個月
(四)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負責人或者經營范圍; 20日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0日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第(三)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禁止交易)(多選)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八條(交易行情) 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最高價與最低價、開盤價與收盤價和其他應當公布的即時行情,并保證即時行情的真實、準確。期貨交易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未經期貨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期貨交易即時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