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發布虛假廣告或者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
(二) 不按照規定變更或者撤銷期貨保證金賬戶,或者不按照規定的方式向客戶披露期貨保證金賬戶信息。
第九十六條 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參股期貨公司的,適用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
第九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發布的《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7號)、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設立、變更、終止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4]41號)、《關于期貨經紀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者股權結構、住所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4]42號)、《關于期貨經紀公司設立、解散、合并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4]46號)、《關于期貨經紀公司股東資格及相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期貨字[2005]1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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