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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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我國期貨公司的運作中,使用期貨居間人進行客戶開發是一條重要的渠道。期貨居間人是指獨立于期貨公司和客戶之外,接受期貨公司委托進行居間介紹,獨立承擔基于居間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組織。其主要職責是介紹客戶,即憑借手中的客戶資源和信息渠道優勢為期貨公司和投資者“牽線搭橋”。居間人因從事居間活動付出勞務,有按合同約定向公司獲取酬金的權利。
居間人從事居間介紹業務時,應當客觀、準確地宣傳期貨市場,不得向客戶夸大收益宣傳、降低風險告知、以期貨居間人的名義從事期貨居間以外的經紀活動等。居間人無權代理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無權代簽交易賬單,無權代理客戶委托下達交易指令,無權代理客戶委托調撥資金,不能從事投資咨詢和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居間人與期貨公司沒有隸屬關系,不是期貨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當事人。期貨公司的在職人員不得成為本公司和其他期貨公司的居間人。
居間人從事居間介紹業務時,應當客觀、準確地宣傳期貨市場,不得向客戶夸大收益宣傳、降低風險告知、以期貨居間人的名義從事期貨居間以外的經紀活動等。居間人無權代理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無權代簽交易賬單,無權代理客戶委托下達交易指令,無權代理客戶委托調撥資金,不能從事投資咨詢和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居間人與期貨公司沒有隸屬關系,不是期貨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當事人。期貨公司的在職人員不得成為本公司和其他期貨公司的居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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