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識法的局限性?
法律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逐步成為最主要的社會調整手段,社會運動和發展的最重要的穩定和平衡工具,但法律也有其局限性,認識法的局限性有利于更全面理智的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特性,從而在運用法律時能夠注重對其弊端的克服。
①法律調整的對象是人的行為,法律調整的范圍不是無限的:
②法律自身特點的局限性:1)法律是規范,總是體現著人的意志2)法律是概括性規范,不可能做到天衣無縫3)法律具有穩定性和保守性常落后于社會生活的變化4)法律是講究程序的規范。
③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受人的因素的影響:
④法律的實施受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因素的影響:
補救措施:規范并加強法律解釋,判例形式的補充,法律程序的科學設計,提高執法隊伍素質,造就職業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國手段的輔助等。
法的作用定義及作用比較?
法律的作用指法律對人的行為及最終對社會關系所產生的影響,國家權利運行和國家意志實現的具體體現,社會經濟狀況的具體體現。
①法的作用實質:1)國家權利運行及意志實現的具體表現2)社會經濟狀況的具體表現。
②法對人的行為及對社會關系的影響,實質是國家把意志與態度通過權力加以推行與實現。③法能否承擔其功能,取決于生產關系、生產方式自身的生命力。
社會作用、規范作用的區別:
①考察基點:規范作用基于法的規范性;社會作用基于法的本質、目的、實效。
②作用對象:規范作用對象是人的行為(自然人、社會組織);社會作用對象是社會關系(人與人的關系、社會化了的人與自然的關系)。
③存在方式:規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有;社會作用依不同類型、國家等形成差別。
④所處層面:規范作用是手段,有形式性、表象性;社會作用是目的,有內容性、實質性。
⑤發揮作用前提:實現規范作用的前提是頒布法律;實現社會作用前提是法律被運用實施。
法系的概念及法系間的比較?
①法系是根據若干國家、地區基于歷史傳統原因在法律實踐、法律意識等方面具有的共性而進行的法律的分類,是具有共性或共同傳統的法律的總稱。
②英美法系的特點:1)以英國為中心,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遵循先例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4)法官在法律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5)體系龐雜,缺乏系統性6)注重程序的“訴訟中心主義”。
③大陸法系的特點:1)全面繼承羅馬法2)實行法典化3)明確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造法功能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到重要作用。
④羅馬法系、英美法系區別:
法系 法律淵源 法典編纂 法律分類 訴訟程序。
羅馬法系 制定法 系統的法典 在公法、私法基礎上建立 采用審理方式,奉行干涉主義。
英美法系 判例法、制定法 單行法律、法規 在普通法、衡平法上建立 采用對抗制,實行當事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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