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要承擔什么行政責任?
侵犯著作權行為行政責任的形式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處罰條款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制裁。
1、選用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
根據《著作權行政行罰實施辦法》,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包括:
(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
(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制作錄音錄像出版;
(5)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
(6)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2、行政責任形式
(1)警告。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提出的先誡和譴責,主要適用于情節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
(2)責令停止制作和發行侵權復制品。這種處罰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權人不能繼續通過制作和發行侵權復制品營利,但沒有觸及侵權人通過制作和發行侵權復制品獲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權人已獲得收益的情況下,單獨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適的。
(3)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將侵權人通過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收益的繳國庫。這種處罰形式是前一種處罰形式的補充,二者結合起來可使侵權人一無所有。
(4)沒收侵權復制品。為防止侵權人將是否制作出來的侵權復制品發行,繼續對受害人造成損害,有必要沒收侵權復制品。
(5)沒收侵權復制品的制作設備。對那些本可能繼續侵權的侵權人,為從根本上消除其繼續制作侵權復制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沒收其制作侵權復制品的設備。
(6)罰款。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罰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術作品的,罰款1000元至5萬元。對其他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可以罰款一萬至10萬元或總定價的二至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