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廳關于全省專業技術(職業)
資格考試考務費收繳和報考條件
審查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和義烏市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和省關于考試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收繳分離的規定,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3〕33號)精神,現將全國職稱外語等級考試、全國和省各類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考試和水平認證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考務費收繳和報考條件審查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起,資格考試考務費實行收繳分離辦法,由原委托各市人事部門代收后上繳省人事考試辦公室,改為由考生直接繳入指定的省財政專戶,即由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考生在考試報名時按國家和省物價、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直接繳入指定的省財政專戶。
二、鑒于全國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目前在縣(市)設有考點,且考試次數多、考試時間不統一,該項考試考務費的收繳在2008年仍委托各有關市人事部門代為收取,并應在考試報名結束后10日內按規定的標準足額上繳省財政專戶(浙江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結算分戶,賬號330613500261289512304,開戶銀行:建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同時,將上繳的時間和金額報省人事考試辦公室備案。
三、為進一步規范各類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審查行為,嚴格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今后各市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審查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設區的市和義烏市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會同當地相關考試業務主管部門負責。
四、各市的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審查和在市設有考點的資格考試的監考、場租等費用支出,由省人事考試辦公室商省財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標準統一撥付各市和義烏市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五、各市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