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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二級注冊建造師管理辦法

來源:河南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管理中心 2014-09-28 15:21:00

各省轄市建委(建設局)、各擴權縣(市)建設局(建委)、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二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我廳制定了《河南省二級注冊建造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我廳建筑管理處聯系。

聯系電話:0371-68080830  66036566

河南省二級注冊建造師管理辦法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 件:

河南省二級注冊建造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管理工作,規范二級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內二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級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辦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工程總承包或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從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及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以二級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第四條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二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審批工作,并對全省二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省內有關專業工程二級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申請材料的受理、審查、匯總上報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二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市)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二級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轄市及縣(市)級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工程二級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冊

  第五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可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省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企業申請后進行審查,并將全部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涉及公路、水利水電專業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同級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六條  二級建造師注冊分為:初始注冊、變更注冊、增項注冊、延續注冊。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省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注冊、增項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省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收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申請二級建造師注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無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八條 申請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查驗原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二級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原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有效證明文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等)

  第十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取得其他相應專業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或考試合格證明的,可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申請增項注冊。

  申請增項注冊的,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

  (二)增項專業資格證書或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查驗原件);

  (三)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四)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或考試合格證明超過3年未注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注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和制作。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二級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

  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工程建設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二級注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申請人可申請重新注冊,重新注冊應按初始注冊要求辦理。

  第十七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污損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持有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向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原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第三章 執  業

  第十八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在資質、資格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在資質、資格許可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施工管理或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二級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且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第十九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的具體執業范圍按照建設部制定的《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中、小型工程規模執行。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簽字蓋章的具體要求按照建設部制定的《注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文件目錄》要求執行。

  施工單位簽署工程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相應級別的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第二十一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建造師名稱;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要求,有拒絕執行的權利;

  (七)接受繼續教育;

  (八)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九)對侵犯本****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七)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二級注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七)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八)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

  (九)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四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在每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合格證書》,合格證書可作為申請逾期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增項注冊和重新注冊的證明。

  繼續教育的具體要求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二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信息告知省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并對社會公開必要的信息,方便公眾查詢。省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級注冊建造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注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工程標準、規范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逐級上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二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

  (一)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信用檔案管理按照建設部制定的《建造師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二級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二級注冊建造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注冊建造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二級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按照建設部《建造師信用檔案管理辦法》管理和使用,并按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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