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精神,加強全區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強化建筑市場監管,營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氛圍,我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5月2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健全失信懲戒機制,根據《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方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嚴重違反建筑行業有關法規規章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
第四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信息采集、認定、發布、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存在轉包、出借資質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串通投標,且情節嚴重,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七十二條所列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受到行政處罰的;
(七)在“廣西建筑業企業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中報送企業基本信息時弄虛作假的;
(八)發生其他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且造成惡劣影響行為的。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對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加強監管。
第六條 “黑名單”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監督檢查、事故調查、其他部門移送、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收集符合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要求的有關對象基本信息,包括單位名稱、機構代碼、個人姓名、證件號碼、行政處罰決定、納入部門、管理期限等。
(二)權利告知。對擬納入“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告知當事人(已被取締、注銷等除外)具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并聽取其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納。
(三)信息匯總。對確定納入“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息,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廣西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報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四)信息公布及上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通過“廣西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將“黑名單”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國(廣西)”和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同時,通過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向社會公布。
(五)信息移出。“黑名單”公布期限為自列入名單之日起一年。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修復失信行為并且在一年內未再次發生符合納入“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由原納入部門將其從“黑名單”移出。
(六)信息更正。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黑名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發現信息有誤或者發生變更時,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形成更正或者變更信息,報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收到信息后,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原公布途徑予以修改或移除。同時,在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布“黑名單”更正信息。
第七條 對被公布納入“黑名單”的主體,在“黑名單”公布期限內,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納入“黑名單”的主體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抽查;發現有新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將納入“黑名單”的主體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三)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對照“黑名單”進行重點審查。
(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強化與相關部門的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在其管轄工作中對被納入“黑名單”的主體予以依法限制。
(五)招標人可對被納入“黑名單”的主體予以限制。
對被納入“黑名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將有關情形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八條 對應納入“黑名單”而未納入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
第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嚴格把關。對不嚴格執行本制度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實施問責。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