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實踐中,諸多事項的發生均會引起合同價款調整,如:法律法規的變化、工程變更、工程量偏差、索賠、現場簽證等事項發生,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其中工程量偏差發生較常見,同時該考點亦是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考點。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間,發生如下情形是否調整綜合單價及如何調整。
(1)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工程量偏差;
(2)因工程變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
當發生以上兩種情形之一且該偏差對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將產生影響,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約定進行相關調整。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則辦理:
1. 工程量偏差超過15%,調整的原則為:
①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
②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2. 工程量偏差超過15% 時的調整方法,參見如下公式:
①當Q1>1.15Q0時:
S=1.15Q0×P0+(Q1-1.15Q0)×P1
②當Q1<0.85Q0時:
S=Q1×P1
S —調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費結算價
Q1—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運用圖文結合,表述更直觀,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綜合單價是有兩個,在保證承包人預期合理利潤的情況下,對超出約定范圍的部分進行了綜合單價調減,以利于發包人控制成本;當工程量減少過多,為保證承包人的合理利潤,對實際工程量全部進行綜合單價的調增,此時綜合單價只有一個。
3. 如果工程量出現超過15%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時,按系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
真題示例:
2015、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某工程簽訂了單價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某分項工程原清單工程量為1000m3,綜合單價為25元/m3,后因業主方原因實際工程量變更為1500m3。合同中約定,若實際工程量超過計劃工程量15%以上,超過部分綜合單價調整為原來的0.9。不考慮其他因素,則該分項工程的結算款應為( )元。
A.32875
B.33750
C.35000
D.36625
1000×115%×25+(1500-1000×115%)×(25×0.9)=36625(元)
2016.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對于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如果因業主方變更的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則調整原則為( )。
A.當工程量增加超過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單價應予調低
B.當工程量減少超過15%以上時,其相應部分的措施費應予調高
C.當工程量增加超過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單價應予調高
D.當工程量減少超過10%以上時,其相應部分的措施費應予調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