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變更與索賠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無過錯的一方要求存在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的情況。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施過程中根據合同及法律規定,對并非自己的過錯(應承擔的風險)。而且屬于發包人責任造成的實際損失,可通過一定的合法程序,根據提供的有關證據向發包人提出給予補償的要求。施工合同索賠包括經濟補償和工期補償兩種情況。
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當發生索賠事件后,承包人一般向發包人進行索賠,當然,發包人也可以根據合同和規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由于工程索賠是雙向的,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對方提出索賠。索賠通常分為費用索賠和工期索賠。
一、施工索賠的計算方法
(一)工期索賠的計算方法
(二)費用索賠計算方法
(1)總費用法:又稱為總成本法,通過計算出某單項工程的總費用,減去單項工程的合同費用,剩余費用為索賠的費用。
(2)分項法:按照工程造價的確定方法,逐項進行工程費用的索賠。可以按人工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等分別計算索賠費用。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反索賠
(1)施工索賠包括索賠和反索賠,按照通常的合同管理習慣,一般將承包方向發包方提出的補償要求稱為索賠,而將發包方向承包方進行的索賠稱為反索賠。索賠和反索賠都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正常的工程管理行為。反索賠的內容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2)反索賠的主要內容:
(3)除上述反索賠內容外,當承包方發生其他損害發包人的利益時,發包方可就經濟損失進行反索賠。例如承包方施工過程中造成場外路面的破壞、綠化的破壞,運輸混凝土構件時承包方將發包方的圍墻撞倒等,發包方均可以向承包方進行反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