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也稱法的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現行的各個部門法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根據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不同,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部門法。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原則所制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
建設工程法律具有綜合性的特點,雖然主要是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但還包括了行政法、民法商法等的內容。建設工程法律同時又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完整性,具有自己的完整體系。建設工程法律體系,是指把已經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設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地方規章有機結合起來,形成的一個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一的體系。
此章節為每年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必考知識點,17-22年均以單選或多選呈現,希望大家務必掌握該知識點。
1、法律體系
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
2、基本框架
由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構成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創制方式和外部表現形式,它包括4層含義:
(1)法律規范創制機關的性質及級別;
(2)法律規范的外部表現形式;
(3)法律規范的效力等級;
(4)法律規范的地域效力。
我國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體可分為以下7類:
(一)憲法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有效力的根本法。
(二)法律
1、制定頒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1)國家主權的事項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罰
(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6)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7)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10)訴訟和仲裁制度
(三)行政法規
國務院以及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四)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批準后施行)。
(五)部門規章(其名稱可以是《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等)
(六)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規章。
(七)國際條約
2、法的效力層級(法的效力等級體系)
(一)憲法至上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
(三)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四)新法優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五)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
(六)備案與審查
國務院提出意見:
①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即適用地方性法規;
②認為適用部門規章,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裁決
真題再現:
【2017】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 由( 裁決。
A.最高人民法院
B.國務院
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D.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下列情形中,需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的有( )。
A.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B.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C.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D.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E.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
【2020】關于法的效力層級的說法,正確的有( )。
A.憲法至上
B.新法優于舊法
C.一般法高于特別法
D.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裁決法律適用情況
E.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2021】法的形式包括( )含義。
A.法律規范的內部表現形式
B.法律規范的時間效力
C.法律規范創制機關的性質與級別
D.法律規范的效力等級
E.法律規范的地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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