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全面實行施工許可電子證照。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點一、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的適用范圍
審批形式 | 適用范圍 |
施工許可證 | (1)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我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 |
(2)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①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②搶險救災等工程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 |
(3)不重復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 | |
(4)另行規定的建設工程 軍用房屋建筑工程 | |
開工報告 |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
考點二、申請主體和法定批準條件
《建筑法》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考點三、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
施工許可證 | 具體規定 |
申請延期 | 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 |
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 |
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 |
核驗 |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
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 |
重新辦理 | 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 |
【2021】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中,關于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的說法,正確的是( )。
A.有施工方案設計即可
B.有經審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C.有初步設計圖紙并通過初步設計審查
D.有注冊執業人員簽章的施工圖
【2021】關于施工許可證申請延期的說法,正確的是( )。
A.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申請延期
B.延期以3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
C.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施工許可證由發證機關廢止
D.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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