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零基礎通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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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一、保證的基本法律規定
1、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1)一般保證;(2)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資格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3、保證責任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021】根據《民法典》,保證合同擔保的范圍包括()。
A.定金
B.主債權
C.違約金
D.損害賠償金
E.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期間,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202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無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有()。
A.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B.保證人口頭表示放棄一般保證人的權利
C.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D.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
E.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考點二、抵押權
1、抵押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對于以上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5)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抵押的效力
抵押人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證其價值。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3、抵押權的實現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2)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上述規定。
考點三、質權
1、質押的分類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權利質押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或者辦理出質登記的擔保。
2、可以質押的權利
(1)匯票、本票、支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考點四、定金
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2021】甲施工企業與乙建筑材料公司訂立了建筑材料買賣合同,合同總價款300萬元,雙方約定定金為80萬元,合同訂立后,甲僅向乙支付了55萬元定金,關于本合同中定金的說法,正確的是()。
A.定金合同自合同訂立時成立
B.甲應當補交合同定金5萬元
C.甲應當補交合同定金25萬元
D.定金數額視為變更為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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