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考試范圍廣,盲目復習沒方向?二級建造師歷年真題里,藏著大量常考點,雖不會考原題,但考點萬變不離其宗!每天吃透一個高頻考點,搭建知識框架,精準對接命題思路,幫你告別無效備考,輕松拿下二建證書!
高頻考點: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占有
1、所有權的權能: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最基本的權利,所有權內容的核心)
2、用益物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
①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②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③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④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⑤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⑥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
(2)居住權
①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③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④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3)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1)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定
①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②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抵押權(不轉移財產的占有)
①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②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③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④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⑤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⑥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2)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⑦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3)質權
①動產質權: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權利質權: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本票、支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③以匯票、本票、支票、債權、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④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⑤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⑥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4)留置權: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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