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行政復議的申請、受理和決定
1、行政復議申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3)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
(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轄下列行政復議案件:
①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②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③對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④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2、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期間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
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
③申請人、第三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停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2)行政復議中止與終止
1)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中止:
①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
②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③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④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⑤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參加行政復議;
⑥按照規定進行調解、和解,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意中止;
⑦行政復議案件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
⑧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 其他案件尚未審結;
2)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①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
②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
③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沒有權義務承受人或者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
④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⑤依照行政復議中止情形中第①項、第②項、第④項的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