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1、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開庭審理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訴訟中止和終結
中止訴訟 | ①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②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④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⑤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⑥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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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訴訟 | ①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②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③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
4、判決和裁定
(1)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①不予受理;②對管轄權有異議的;③駁回起訴;④保全和先予執行;⑤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⑥中止或者終結訴訟;⑦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⑧中止或者終結執行;⑨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⑩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2)對上述第①項至第③項裁定,可以上訴
5、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
(1)簡易程序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50%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3)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上述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50%但在2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4)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①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
②涉外案件;
③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④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⑤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⑥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5)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2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6、第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4)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5)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習題演練】
【2023】根據《民事訴訟法》,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有( )。
A.有完整的證據目錄和證據材料
B.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C.有明確的被告
D.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E.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