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民事訴訟時效
1、時效制度的概念
(1)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2)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3)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4)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2、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①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②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④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3、訴訟時效期間及其起算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2)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
(3)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4、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發生時間 | 中止事由 | 計算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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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 |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 | ①不可抗力;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③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
訴訟時效中斷 | 任何時間 | 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②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④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重新計算 |
【習題演練】
【2021-2】下列情形中,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有( )。
A.權利人申請仲裁
B.不可抗力
C.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D.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E.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