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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二建工程法規知識點歸納【學霸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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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二建法規知識點歸納:建設工程代理行為及其法律關系
一、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建設工程活動不同于一般的經濟活動,其代理行為不僅要依法實施,有些還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設工程活動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不得委托代理。
2、一般代理行為無法定的資格要求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二、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主要是第(1)、(2)(5)三種情況。


三、建設工程代理法律關系
兩個法律關系:一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委托關系;二是被代理人與相對人的合同關系。
1、一般情況下的代理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2、轉代理
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3、無權代理
三種表現形式:
(1)自始未經授權。
(2)超越代理權。
(3)代理權已終止。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人實施的行為如果予以追認,則無權代理可轉化為有權代理,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不會發生代理人的賠償責任。
4、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特別構成要件:
(1)須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2)須本人存在過失。
(3)須相對人為善意。
5、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一種被稱為默示方式的特殊授權。就是說,即使本人沒有授予他人代理權,但事后并未作否認的意思表示,應視為授予了代理權。
四、代理不當或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對人負連帶責任。
2、相對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相對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