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及勞動者權益保護制度這一節在2019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試題中共考核了13分(3單選,5多選),是性價比非常高的一節。之前已對其進行思維導圖解析,本篇以關鍵核心句的形式再強化與鞏固。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成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2019新)。
3、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7、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8、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外,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9、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0、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1、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張章生效。
12、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3、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14、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段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15、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16、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8、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
19、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
20、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2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2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3、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24、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25、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費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26、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7、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28、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9、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30、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3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32、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3、對未經仲裁程序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對已受理的,應駁回起訴,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5、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