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制度這一節篇幅較一般章節要長一些,而且核心考點較多,多數知識點需要理解、記憶,本文以考試用書為依據,結合歷年考核過的試題進行分析、整理出一些關鍵句子,用于解題過程中對題目選項說法的正誤判斷。相關內容如下:
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1、建設工程合同可分為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其他形式合同,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也可以稱之為默示合同。
4、合同的內容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5、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條款。
6、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第三人的,該分包合同無效。
7、經發包人同意后,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8、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處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10、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價款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既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則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11、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依據中標價訂立合同。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
12、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的,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結算文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重復審核。
13、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14、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5、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16、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17、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18、承包人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或申請法院將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19、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0、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1、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22、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23、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2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25、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6、債務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7、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28、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如果未損害國家利益,則受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合同有效或者請求撤銷。
29、行使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并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
30、解除合同時,當事人對異議期限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最長期3個月。
31、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3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3、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