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題型為選擇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其中填空型選擇題在歷年真題中經常對有關于數字以及時間型的考點進行命題考核,該部分屬于較簡單的一類,其分數是比較容易拿的。但是,如果遺漏沒有看到相關知識點,也是容易失分的,再則對數字的考核,沒什么邏輯推理可言,通常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為便于考生記憶,233網校對法規科目中相較而言重要的時間數字型考點,依據考試用書的排版順序,按章節進行提煉匯編。
以下是第四章、第五章的時間數字型考點干貨筆記,涉及建設工程合同、勞動合同、施工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和文物保護法律制度。
通常,題點在數字或對時間進行描述的部分,需要抓住關鍵詞來巧記。
第四部分 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篇
1、實際竣工日期爭議處理:
(1)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2、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付款時間的確定(利息計付日期):
(1)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未交付,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3、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4、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選擇權):
(1)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原因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試用期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不得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超過6個月;
(4)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或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7、集體合同生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
8、勞動爭議仲裁時效
時效期:1年
起算: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9、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訂立,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的情形:
(1)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2)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
11、租賃合同時限
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
要求:期限6個月以上的,采用書面形式,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五部分 環境、能源和文物篇
1、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晝間70分貝,夜間55分貝
晝間是指6:00-22:00之間的時段
夜間是指22:00-次日6:00之間的時段
2、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申報
范圍:城市市區范圍內,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
主體:施工單位
時間:工程開工15日以前
管理: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內容: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3、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3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4、施工工地封閉圍擋設置高度
城市范圍內主要路段的:不小于2.5m
一般路段的:不小于1.8m
5、文物行政部門接到發現文物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