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建法規考點筆記: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考點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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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架構:
考點筆記: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內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
發包人的主要義務:不得違法發包;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及時檢查隱蔽工程;及時驗收工程;支付工程價款。
承包人的主要義務: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施工;接受發包人的有關檢查;交付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無償修理。
合同的內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建設工程工期和支付價款的規定
建設工程工期:
實際竣工日期的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三種情況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工程價款支付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