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建法規中的代理制度有哪些變化呢?我們從代理概念,代理種類,以及代理法律關系等一一分解:
代理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概念還是沒有變化。代理人,被代理人與相對人的關系及法律特征,聽聽汪興毅老師如何教你快速區分>>
代理種類: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委托代理授權形式: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的代理。例如,《民法總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變化點:刪除原教材的指定代理,大家注意。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實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變化點,新教材修改。
5,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總結為代理種類,代理行為終止情形,代理法律關系(轉托他人代理,無權代理)都有做新的修改,那么代理行為如何設立,代理法律關系是怎樣的,新增轉托他人代理如何理解,詳看汪老師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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