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實施新《民法總則》,二級建造師法規《建設工程法人制度》這一節中,法人的法定條件及其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這一考點有新變化,需要考生注意:
變化如下: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法人制度這節中的高頻考點是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系。下面幫大家理清一下兩者關系。
項目經理部:是施工企業為了完成某項建設工程施工任務而設立的非常設的下屬機構,是由一個項目經理與技術、生產、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員組成的項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彈性的現場生產組織機構。項目經理部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后果將由施工企業法人承擔。
項目經理:是經企業法人授權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一種施工企業內部的崗位職務。
那么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系出題幾率有多高,聽聽汪興毅老師怎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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