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考點歸納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
1.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關系。書面勞動合同應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
2.試用期期限(1、2、6、0)和工資(兩個不得低于)
3.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4.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單方解除:
勞動者:預告解除,隨時解除,立即解除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隨時解除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病)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殘)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孕)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經濟補償金
(1)不支付的情形:①用人單位隨時解除情形;②勞動者提出的協商解除;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提出不續訂合同;④退休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標準:應付月數╳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不高于12月,不高于3倍。
6.勞務派遣
(1)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崗位上實施。
(2)三方主體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間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動者和用工單位間并無直接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