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注冊執業制度
1.造師的注冊—P66【記憶、必會】
(1)初始注冊者3年內未提出注冊申請,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要求。
(2)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
2.不予注冊的情形—注意第(5)至(8)的時間規定【理解、記憶、必會】
3.造師的受聘范圍和執業范圍【重點理解、必會】
執業范圍(兩個不得):(1)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除外情況:①相鄰分段②驗收合格③非因承包方原因,停工120天,建設單位同意的。(2)建造師擔任項目負責人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除外情況:①解除合同②同意更換③不可抗力
4.建造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繼續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