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
1、建設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時間: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后7日內
3、民事訴訟的受理:收到起訴書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4、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5、生產安全事故補報時間: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7日內補報。
10日
1、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
2、裁定: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投訴時間: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15日
1、澄清或修改時間: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響投標文件的編制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2、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3、竣工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4、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進行備案。
5、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6、勞動仲裁裁決的起訴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8、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受訴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9、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0日
編制投標文件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個月
1、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2、事故處理時限: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3、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5、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工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6、舉證時限:普通程序的舉證時限不少于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簡易程序的舉證時限可以少于30日。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30日。
8、投訴處理的規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9、安全事故補報時間:一般事故30日內補報。
10、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1、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12、效力待定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13、企業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