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掌握訴訟管轄
我國民事案件的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該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掌握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規定
廣義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民事訴訟代理人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和指定訴訟代理人,在建設工程領域的民事訴訟代理中,最常見的是委托訴訟代理人。
3.掌握證據的種類并熟悉證據的保全和應用以及訴訟時效制度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主要有八種形式: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的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證據的應用包括證明對象、舉證責任、證據收集、證明過程、證明標準。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在法律上發生的效力是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訴訟時效的期間通常可劃分為四類:其一,普通訴訟時效,其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其二,短期訴訟時效,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為1年;其三,特殊訴訟時效,其時效不是由民法規定的,而是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其四,權力的最長保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 BCDE )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A.雙方約定的其他地方
B.被告住所地
C.合同履行地
D.合同簽訂地
E.標的物所在地
4.掌握審判和執行程序
審判程序可以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其中: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包括起訴、受理、開庭前準備、開庭審理四個階段。二審程序包括上訴的提起和受理、上訴的審理、對上訴案件的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特別程序審理的對象不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而是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確認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與建設工程相關的特別程序,主要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案及實現擔保物權案。審判監督程序包括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和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執行程序是實現裁判書內容的過程,對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具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履行其給付義務的行為。應當熟悉執行根據、執行案件的管轄、執行程序的發生、執行中的其他特殊問題、執行措施、執行終結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