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量保修書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
包括:質量保修書的提交時間和對象、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的內容、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的起始日期、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規定等。
2.質量責任的損失賠償
包括:建設工程保修的質量問題的定義、保修義務的承擔和維修的經濟責任承擔的處理原則、質量保證金(保修金)的定義和預留比例、缺陷責任期的起計日期、缺陷責任期內工程缺陷的維修義務和相關費用的承擔原則、質量保證金的返還程序等。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質量保修書中應當包括的內容不包括( D?。?。
A.保修期限
B.保修責任
C.保修范圍
D.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和期限
某工程項目已超過合理使用年限,欲繼續使用。此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 CD ) 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年限。
A.建設單位
B.施工單位
C.設計單位
D.勘察單位
E.監理單位
3.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違法行為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包括:責令改正,可以處規定額度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不予批準資質晉升或資質增項。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賠償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