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單位相關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包括:依法發包。必須向建設工程參與單位提供有關工程的真實、準確、齊全的原始資料。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依法報審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委托工程監理單位。依法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應當保證自己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設單位質量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責令改正,處以規定額度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勘察、設計單位相關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包括: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尤其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應當遵守有關勘察、設計資質的法律規定。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明所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通常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依法就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依法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和問題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質量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按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處以規定額度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工程監理單位相關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包括:應當遵守有關工程監理資質的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不得承擔依法應當回避利害關系的工程監理業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監理規范和工程承包合同,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質量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按情節輕重和后果,包括:責令改正,處以規定額度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政府部門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