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6000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15分左右)
2Z206010 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實行施工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未取得的企業,不能從事生產活動
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完備制度、保證資金投入、設置專職安全人員、負責人考核合格、特種人有證、管理作業人員培訓、工傷保險、防治措施、救援預案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和政府監督
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3年。延期的,期滿前3個月辦理延續;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的,到期后,不再審查,延期3年
企業變更后10日內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企業破產,應交回注銷;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立即報告,媒體聲明,申請補辦
2.政府監督:
(1)建設主管部門先審查施工企業是否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后,才能頒發施工許可證
(2)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3)可以撤銷已經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形:非法取得
三、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
1.未取得安全許可證擅自從事施工活動:責令停工,沒收違法所得,10-50萬罰款
2.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責令停工,限期補辦延續手續,沒收違法所得,5-10萬罰款
3.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10-50萬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4.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1)沒有成功的: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不予受理或不予頒發,并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2)成功的:不正當手段取得后,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5.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后,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6.頒證機關違法的: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