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屬于公共科,一共有8章36節內容。本科目記憶量非常大,需要考生跟著網校老師進行知識點整合,有技巧性的進行記憶。
1170.勞動法
1171.掌握勞動保護的規定
一、勞動安全衛生
1、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
3、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規定。對女職工與未成年工應進行特殊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要求、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非法雇用童工、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婦女生理特點組織勞動就業,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一)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如下: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三、注意非法用工的法律責任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勞動行政部責令改正,處以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1172.熟悉勞動爭議的處理
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一、協商解決勞動爭議(擺事實講道理,最有效、最經濟的方法)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
二、調解
(一)申請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二)調解協議書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三)調解協議的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生支付令。
三、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特點
1、主體不同 組成人員是單數,是帶有司法性質的行政執行機關,它不是一般的民間組織,也區別于司法結構、群眾自治性組織和行政機構。
2、解決對象不同 解決勞動爭議;
3、管轄不同 實行的是法定管轄;
4、與訴訟關系不同 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各章難易及掌握程度如下: 第一章建設工程基本法律制度,本章基礎知識,概念多,需要重點強化記憶的章節。學員可先瀏覽教材,把條條框框的概念記一下; 第二章施工許可制度、第三章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這兩章內容較為簡單,可以通過自學先了解一下內容; 第四章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第八章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比較難,不過學員也可以先大致瀏覽一遍,之后精講班再聽老師詳細解讀這些難點; 第六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第七章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內容雖然較為簡單,確是歷年考試的重點,所以很重要。自己瀏覽一遍內容后,再來聽課,聽老師講解為何重要>> 第五章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等法律制度,本章不重要,但也需要仔細瀏覽一遍教材內容,做到有印象。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
1、一次裁決原則(實行一裁級一次裁決制度,一次裁決即為終局裁決,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得向上一級促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要求重新處理。)
2、合議原則 (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3、強制的原則 (只要一方申請,仲裁委員會即可受理,在仲裁庭對爭議調解不成的,無須得到當事人的同意,可直接行使裁決權;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庭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依法成立,通過仲裁方式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它獨立行使勞動爭議仲裁權。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審判的;(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3)具有法律知只、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5年的;(4)律師執業滿3年的勞動仲爭議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仲裁庭(實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負責人或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另兩名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或由當事人各選一名,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3、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組成人員的回避
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1)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4)私自會見,接受送禮的。
(四)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與受理
1、申請
申請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從中斷起時,仲裁時效期間生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間繼續計算。
勞動工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第一款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2、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告知申請人。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10日內提交答辯書,收到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辨書副本送達申請人。不提交答辨書,不受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3、審理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申請人不到場,到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拒不到場,視為缺席裁決。
勞動爭議案件需要45天內結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4、執行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通過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條件:其一是爭議案件已經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二是爭議案件的當事人在接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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