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受控制的室內環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0C)。
(2)民用建筑工程根據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劃分為以下兩類:
1)I類民用建筑工程:住宅、醫院、老年建筑、幼兒園、學校教室等;
2)II類民用建筑工程:辦公樓、商店、旅館、文化娛樂場所、書店、圖書館、展覽館、體育館、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廳、理發店等。
(3)民用建筑工程所選用的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必須符合規范的有關規定。
二、工程施工
一般規定
(1)民用建筑工程室內裝修,當多次重復使用同一設計時,宜先作樣板間,并對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進行檢測。
(2)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方法,應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10(2013年版)(以下簡稱《規范》)有關規定,當檢測結果不符合《規范》規定時,應查找原因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三、驗收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內裝修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驗收,應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進行。
(2)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內裝修工程驗收時,應檢查下列資料:
1)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工程地點土壤中氡濃度或氡析出率檢測報告、工程地點土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含量檢測報告;
2)涉及室內新風量的設計、施工文件,以及新風量的檢測報告;
3)涉及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工程設計變更文件;
4)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檢測報告、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復驗報告;
5)與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有關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施工記錄;
6)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記錄(不做樣板間的除外)。